统战工作
中国共产党建立专门的统战工作机构是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开始的。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组织中共代表团驻国民党统治区武汉,专门负责与国民党的联系和谈判工作,这是最早的统战工作性质的机构。此后,一些中共中央派出机构和某些省委陆续建立了统一战线工作部。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在区委以上各级党委之下设立统一战线工作部。1939年1月5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组织中央统一战线部”,“由王明负责”。同年3月20日,中央书记处《关于统战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局、各省委、各特委如“还无统一战线部的”,必须“迅 速成立”,各局、各省委、各特委“必须经常讨论和领导统一战线 部的工作”。当时的统战部负责调查和研究各党派、军队及少数民族的情况。
1943年3月,党中央决定调整精减中央领导机构,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设的中共中央组织委员会统管中央统战部和其他几个部门的工作,刘少奇为书记。
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城市工作部,主要任务是领导敌占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中央城工部部长由彭真兼任,副部长为刘晓、刘长胜。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城工部停止工作。
1946年底,中共中央决定重新恢复城市工作部,其任务是“在中央规定方针下,研讨与经营蒋管区的一切工作(包括农工青妇),并培训这一工作的干部,部内分党务、统战、农村、文教、顽军五组”。部长由周恩来兼任,李维汉任副部长。
1948年9月24日和26日,中共中央先后发电,决定“将中央城市工作部改名为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国民党统治区工作、国内少数民族工作、政权统战工作、华侨工作及东方兄弟党的联络工作”,并具体负责筹备召开新政协的工作。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由李维汉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及一些企事业单位党委中继续设立统战部。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是中共中央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五十年代初,中共中央就为统战部门确定了“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的基本职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后,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统战部门的基本职能内涵加深了,内容更加丰富。
中央统战部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强自身建设。
3、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与达赖集团等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的活动进行斗争。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的工作。
6、负责联系全国工商联,联系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
7、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
8、负责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
9、负责指导地方党委统战工作和统战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代管全国台联、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和平统一促进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10、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