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增值税按照混凝土行业简易办法3%征收率施行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3/22 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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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四支部  佘如春
 
      随着国家建筑材料产业的发展革新,预拌砂浆作为一种新兴建筑材料已经在国内普遍发展应用,并且进入了高速蓬勃的发展期,行业的发展带动了砂浆企业的快速成长。国家曾多次发文对该产业进行鼓励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23条提出“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目前,砂浆行业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砂浆企业的发展。
      一、主要存在问题
     1.预拌砂浆行业增值税未施行混凝土行业简易办法征收说率。
     按照现行税率政策预拌砂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混凝土行业按照2014年新出台的混凝土税率简易征收原则,实行3%税率征收。
     相对于混凝土行业,预拌砂浆与之同属散装水泥品类,生产工艺、所用原材料及储存运输与之基本相似却分别执行了不同税率。
     砂浆行业税负过高问题,在商务部最新发布的《2015全国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发展报告》中,也同样提及“关于影响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中第四条:“对于预拌砂浆产品税赋问题,目前预拌砂浆产品增值税仍为17%,没有参照同品质的预拌混凝土执行3%的简便税率,从而使产品销售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这事实上表明高税负间接阻碍了预拌砂浆的发展及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协调性。因此对于与混凝土同属近似行业的砂浆行业依旧执行17%增值税率,是税收政策没有跟随经济发展合理化调整的表现,有失税收公平原则。
      2.干混砂浆行业难以享受“营改增”优惠政策。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需要增值税发票才能计入进项抵扣。干混砂浆的生产与加工需要大量砂、土、石料作为原材料,这些材料占生产结构比重的70%-80%。而为生产砂浆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厂家多存在经营不规范且个人销售居多,因此很难寻求正规供应商合作。然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也都遵循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而砂浆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形成抵扣。在基础建设的人工及外部钢结构材料等费用方面同样不能实现抵扣。  
      干混砂浆行业只有少量外加剂及水泥有进项可抵,据此折算及对现行砂浆行业的调查统计,砂浆企业增值税税负达14%左右,同混凝土行业现行的3%税率相比高出10%左右。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使一些行业投资者驻足门外,显然落后的税率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不利于行业发展。
      二、促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发展的建议
      根据李克强总理署名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精神,国家持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的“五步曲”。 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解决预拌砂浆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过高、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对产业发展协调性、加快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进程及环保领域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建议:
      1.干混砂浆行业按照商品混凝土行业执行3%的简易税率征收方案。发挥相关部门的主导作用,促进建筑材料行业革新发展体制改革是首要任务。在目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利润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希望有关部门对绿色产业给予关注和扶持。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前解决类似问题的做法,解决预拌砂浆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过高问题,即按照商品混凝土行业执行3%的简便税率征收方案,减轻砂浆企业税负。
      2.加强对预拌砂浆行业上、下游产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在水泥、砂石、存储运输领域形成税收趋于规范化,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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