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融资放款中变相捆绑附加条件的社情民意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15 1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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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二支部 孙晨光
    近年来国家和银监会一直对银行融资行为给予不断规范,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来助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创业和发展,特别是针对在融资过程中附加条件,变相以贷转存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银行,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仍然以各种名义和手段,变相的对个人和企业的融资事项附加一些条件和约定,特别是在放款阶段,以优先或者时效性为筹码,附加一定的变相存款要求。比如:
      1.要求企业将一定的比例贷款额度用于存款,“以贷转存”的方式表面上被监管部门叫停了,但实际上这种现象还是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做大了存款规模。“以贷转存”很多都是银行与企业协商好的,甚至通过关联企业进行存单质押贷款等,形式越来越隐蔽。这样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实际用款需求。
      2.银行贷款都要配套承兑汇票,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比如贷款4000万元,放贷之前就说好要配套1000万元的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拿到只有3000万元现金,却要按全额支付利息。当企业在使用承兑汇票时,如果卖方不接受,就需要贴现。即使卖方接受,价格往往也高于现金交易价。
      3.一些银行要求客户以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服务费“绕道”征收。这样的行为不光是针对企业,甚至也针对个人的贷款需求,在放款时要求客户购买一定比例的理财产品,这样就使得客户只能拿到比实际需求少的资金,同时还承担了理财产品的风险。
     以上的情况虽然不能说是普遍存在,但现实中还是屡禁不止的,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变相和隐蔽性都具有,不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判断,对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政策的转型也带来了相当的危害。
   建议相关组织和部门认真调研,予以严格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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