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地税局核定征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3/28 1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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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建郑州市委 
    2013年9月3日,郑州市地税局下发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10月开始,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企业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应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公告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建议做适当的修改。理由如下: 
    1、该公告与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以投资者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企业没有利润或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个人投资者就没有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不需要征收红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法依据不足。且该公告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如果多扣缴或企业亏损呢,是否应该增加办理退税和清缴方面的条款呢? 
    2、该公告与这两年来中央关于调整经济结构,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的政策趋向不协调。 
    “营改增”的部分城市试点到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等税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国家针对当前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做出的税制改革,是国家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而武断核定征收个人投资者的红利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种倒行逆施的征收过头税行为。  
    3、从立法程序上没有体现民主决策。每一项地方政府的法规出台都应该经过调研、座谈、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该公告2013年9月3日发布,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4、确定征收对象欠妥。根据郑州市政府的“十二五”规划,郑州市各区和县市的产业布局不同。不同的产业布局产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业税负和纳税额度不一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样。如果不搞试点就一刀切确定征收对象,势必造成区域之间的税收收入不平衡,不利于平等税负。 
    5、从全国范围看,该公告的制定没有参照周边的省会城市。郑州要建设现代化大都市,政策的出台要站在大格局下考虑,不仅征收合理,还要考虑政策发布对省会城市的形象产生的影响,不能只考虑短期完成税收任务。“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进,10月份开始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正式实施“强化征收”,此举引来颇多猜测与质疑。 
    郑州市2013年的GDP年均增长12.1%,而税收收入的增长为20.2%,税收增长远远超过GDP的增速,且税收增速超过周边的省会城市,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为23.29%,远高于其他税种的增速。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收入增长放缓或下滑的情况严重,而税收成本的直接或间接上升,会削弱郑州市企业的竞争力,征收过头税会破坏郑州大都市的经营环境和税收环境。 
    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对税收法规的评估、修改和完善的机制,对不适合的地方修订补充。 
    2、为体现国家税法的立法精神与产业政策导向,平衡区域之间的差异,不搞一刀切,重新确定征收对象和核定比率。(执笔人:刘福平,民建郑州市委企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河南富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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