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减轻个体户经济负担
张朝祥
个体户工商管理费主要是指个体工商费和市场管理费。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是根据1987年颁布的《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收入适用范围的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的,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很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下岗失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相继成立了私营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目前,对国有、集体、股份公司、私营公司均不收管理费,唯独对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显然有失公平,并加大了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同时,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没有相关收取标准,全由工商管理人员或工商所长核定收取,又容易滋生腐败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即减轻了个体户的经济负担,促进了再就业,活跃了经济,又可腾出大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到对市场的监管方面,加大打击制假贩假力度,净化市场三无产品,保障人民购买到合格产品。
建议立即取消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减轻个体户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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