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3/5 14: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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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  王桂堂 

郑州市的土地管理与全国一样,有三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解决土地利用和管理中长期存在、久治不愈、形成周期的违法批地、乱占土地、破坏耕地的问题;二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解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三是按照国家的要求,尽快增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 

  目前我市土地管理主要面临在问题有: 

  (一)土地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但实际上,不按规划确定用途利用土地的现象,在我市还时有发生,削弱了土地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助长了用地的随意性,造成乱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人们的土地规划意识还不强,认为“规划规划”不过是墙上挂挂;二是土地规划的透明度还不高,不知道土地的具体用途。 
(二)土地利用的效率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节约集约用地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节约集约用地不仅要成为社会共识,更要成为自觉行动。从我市来看,粗放低效用地较普遍,甚至存在一些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 
  (三)征地难度越来越大。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期望值存在差距,且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长效保障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难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造成征地中与被征地农民的矛盾日益突出,征地难度越来越大。 
  (四)土地执法监察相对薄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强制制止权,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仅仅依靠国土资源部门“单打独斗”,势必影响实际效果,起不到应有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加强我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建议: 
  (一)改进和加强土地规划工作。一是抓住机遇,科学修编土地规划。目前,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正在进行,我市各级部门要抓住机遇,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组织编制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权威性的区、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新一轮土地规划与区、乡两级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在规划修编中,要明确界定资源的承载能力,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根据土地资源现状,预测土地生产潜力和供给能力,确定土地需求量和供给量,提出解决供需矛盾的对策;要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合理确定镇村建设标准和综合环境治理目标与措施,促进城乡协调有序发展;要加强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其它各项涉及用地的专项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认真开展咨询协商论证,广泛听取人大、政协和群众意见,使社会公众真正参与规划编制、实施、调整及监督的全过程。二是坚持原则,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用途,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对局部调整修改土地规划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从严控制,依法报批。 
  (二)大力节约集约用地。一是立足挖潜,着力盘活存量地。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要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要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二是从严把关,切实用好新增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保障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和民生用地需求,并严格控制在相关用地标准之内,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对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必须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是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出让土地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出让土地时,要签订出让合同,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工、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还要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出让土地后,要跟踪监管,督促用地者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工竣工,投资达到规定标准,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妥善处理征地矛盾。一是坚持依法按程序征地。征地必须做到“两公告一登记”,公开透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并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二是严格按标准兑现征地补偿。要结合实际,制订细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向群众公开,低于补偿标准的,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要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指导村集体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三是建立失地农民的长效安置机制。要从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转变为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多种形式,并加强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技能培训,从政策上予以优惠支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四)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一是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重点和巡查责任人,加强监督考核;健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二是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协调国土与公、检、法、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信息情况通报、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和案件移送等制度,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协调发改、规划、建设、电力、银行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认真组织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要切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土地利用与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主动参与、共同努力,切实把土地利用与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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