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要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加强司法廉洁建设、适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3/15 17: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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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波(市政协常委、民建会员) 
一、存在问题 
1、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起诉后就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自以为高枕无忧,却不料因为自己事先没有考虑节假日问题,没有适时地提出续封申请,因而导致已查封财产被转移、变卖,最终拿住胜诉的判决书却如同一纸空文没有可执行财产,空欢喜一场。譬如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的房屋原本是在10月3号查封到期,但是节假日之前有效时间内法院没有提醒询问原告是否继续查封,原告又因故疏于提出续封申请,就算在10月1日想提出续封申请放假休息期间也无法办理续封申请手续,等到上班时间再办理就可能会因为错失良机而被被告恶意转移或者已被第三方被轮候查封,导致原告拿到判决书对方却无可执行财产以至于合法的诉讼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2、现在法官在行使和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空间,更多的掺杂了当事人的软弱程度、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诸多不良因素,这些细微的因素都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所以现在才会不断地出现枉法裁判现象,出现那么多冤案、错案,让老百姓对司法、公平、正义产生质疑。 
二、建议: 
1、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在对有关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后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已采取强制措施财物查封、冻结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作出是否继续查封、冻结的决定,不至于出现因不知期限而错过提出续封申请的时间,导致已查封、冻结财物被转移出现合法诉讼权益无法实现的结果。 
2、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彻底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法院(法官)应当更人性化地提前主动介入,提醒询问原告查封、冻结期限已到是否要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告知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后果,避免出现当事人在无意识中丧失权益。这样不仅提升人们对司法审判的信心,提升法院的公信力,还提高了法官作为人民公仆的形象。 
3、关于自由裁量权问题,我认为要想取得老百姓对法官和法院信任,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信心,就必须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不同层次加以适度的限制,让每一个法官都能从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把握案件。 
法官应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法官主观臆断作出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解释,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威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4、法官、警官应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笑容贴近老百姓,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官司难打的现象发生。不要以两种面孔出现,熟人一张脸,陌生人一张脸;当官的一张脸,老百姓一张脸。让老百姓切身体会到法官就是他们的父母官,充分体现出执法为民,在法院可以体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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