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7/2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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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省人大代表、民建会员) 

在房地产企业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商、总包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众多分包企业,由于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周期较长,涉及的环节较多,又因消费者对产品既有居住安全的要求又有投资的需求,所以,房屋建设问题就尤为关键和重要。当前,房地产的政府主管部门(如建委、房管局、质监站等)在房地产市场管理和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尤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上,建立了有序、规范和标准的良好局面。但在工程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中,有以下工作可以加强改善: 
1、商品房建设质量问题:对于引起业主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施工工艺、规范和建设标准;监理工作走形式、不注重过程监管,相关企业自身自律性差,不重视合同和施工规范标准,违规操作,以致开发的产品不能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在过程管理中,开发企业往往仅能运用合同约定的罚款、扣款等手段,制约其违规行为。对于出现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干预、监管较少,不能在问题暴漏前予以制止和问题出现后进行严格处理。 
2、合同违约处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合作单位合作前都会签订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合同,合同对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会有明确地要求。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以低价谋求中标,在施工过程不按照合同履约,在房地产结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合作单位的合约罚款又得不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造成开发企业利益得不到保护。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如下: 
1、加强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房管局、建委、质监站等)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及考核,建立政府部门与相关单位形成例会机制,通报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问题,违规即处罚,屡教不改的企业进入黑名单库,不允许其再次投标; 
2、加强合作双方的履约监督: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及其相关的价格调差纠纷,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违规方,政府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非管辖范围内的,要向其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发送协查通报,并跟进监督。 
3、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房地产开放商依据合同给予合作单位支付工程款,往往总包单位层层分包,导致工程款不能完全用于项目自身建设和工人工资发放上,由于施工单位问题,该问题往往有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买单,工作带来极大被动。建议政府部门加强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发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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