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7/2 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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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省人大代表、民建会员) 

现阶段关于房地产行业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已经比较健全,流转税以票管税,发票网上开具,所得税预缴和汇算结合,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征管和稽查两条线,互相制约,较好的杜绝了房地产业偷漏税现象,营造了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现有以下方面可以改善: 
1、商铺对外出租税负过高 
目前郑州市个人商铺对外出租房屋税负高达30%以上,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7个税种,该相关税费的计算均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严格执行,该规定有以下问题: 
(1)其他省市同类情况税负较低,且大多按综合税率,如北京综合税率为5%。河南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则严重影响外来投资者对商铺的投资,从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2)现有商铺持有者将税负转嫁给具体租赁人,租赁人又将相关成本打入其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间接拉升了物价水平。 
(3)对税务增收效果不明显。因缴纳的税金30%高于取得发票后抵企业所得税的收益25%,故租赁方部分企业选择不到税局代开开票。 
2、税务部门推迟税款入库 
税务部门本位主义严重,以税收任务为理由,压制企业正常纳税行为,特别是在年底,若税务部门已完成当年目标任务,要求将正常入库税款推迟至下年度,以此,来冲量下年度的任务,反反复复。 
3、税务流程复杂,行政服务效率低 
税务部门流程复杂,往往纳税人需报送大量的纸质资料,来应对不同的流程环节,资料不符合要求,就要辗转修改,不能良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1、考虑到各种情况后,按较低的综合税率来执行。 
2、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法必依。 
3、简化办税流程,提倡无纸化办公,对于要求企业报送的各种税收统计资料报送电子版,不仅提高资料报送效率,亦能方便纳税人,充分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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