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7/2 1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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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省人大代表、民建会员)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 “史上最严厉”的新国八条,拉开了第三轮楼市调控大幕,“限购、限贷”政策的实施使得房地产行业的收入面临极大的限制;为配合调控,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中,把“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排在税收专项检查第一位。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高档住宅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使得正深陷调控漩涡中的房地产企业同时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也大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减少了利润。 
土地增值税政策于1993年提出,1995年出台细则,2007年1月16日发布通知,2月开始征收并进入清算。清算的第一个依据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个依据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开发企业税款申报进行审核,而且按照一定程序,由税务部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完成审核。第三个依据2007年12月份国税发的130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由地税负责征收,各地征收方式和标准都不太一样,比较主流的方式是预征,但预征基数也不统一,有的按销售收入,有的按价格预估的利润值。预征率也不太统一,有的1%,有的4%,分地区和产品类别不同。 
在国家大的税收政策下,各地税务部门的制度也不同,清算口径也不统一,有的非常严厉,有的相比较为宽松合理,对于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来讲,各地的税务风险存在较大差异。 
土地增值税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与企业利润有关的税只有两种,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已经从33%降到25%,对企业而言是利好,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相抵消,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影响不大。另外,税收参与调控、参与调节,不能解决房地产市场所有的问题。税制的改革是循序渐进的,政策的出台,可以解决运行过程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而不能解决全部。 
土地增值税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不是真正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消费者并未得到房地产企业成本增加的房产的受益,只是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会减少,国家的受益增加。房地产企业很难简单地将税负压力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由于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制,利润空间越大缴税越多,所以涨房价未必能增加利润。而且,目前房价已经很高,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已经很有限,开发商涨价还是降价都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情况。土地增值税的增加并不能抑制整个房价的增长,解决不了行业问题。 
因此,各地政策的不同反映出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的差异,对于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来讲,更加倾向于向政策稳定、企业各项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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