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电子眼”监管,杜绝成为创收工具的提案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3/28 11:52:56
0
    张朝祥 
    (民建会员、省政协委员)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警察”)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不仅缓解了交警警力不足,更对违法驾驶人形成无形约束,其普及是城市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和统一的规范标准,再加上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配套的处理程序不完善、不健全,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特别是在个别地方受“执法经济”的影响,电子警察有时沦为执法陷阱和罚款工具;以郑州为例,每天到各交警大队办事的人员一半都是缴纳电子眼罚款,缴纳电子眼罚款最少要排几个小时的队甚至更长时间,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服务于民的措施,就要让民众说了算,并要及时落到实处 
    11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电子警察’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修改草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并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都有极强的针对性。针对公安部这一规定,部分省份已率先对其地方性规定做了修订。比如我省就在公安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以预防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为目的,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摄录。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我省的这次修改显然对“电子警察”的监管更加规范化,听取了不少民意,增加了不少便民为民措施,使制度更加民众化。事实上,目前我省存在较多的“电子警察”都在“守株待兔”的进行隐蔽性摄录,比如南阳、平顶山、新乡等地市和大部分县市都存在着严重的偷拍现象,而有些“电子警察”的设置实属勉强。本人认为,我们不妨借着这次机会,把这项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具体措施是: 
    1、究竟哪里该不该设“电子警察”,哪里该不该进行限速、限行作一次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敞开胸怀听一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及时把民众的建议落到实处。 
    2、将每个摄像头都标识醒目的编号,让查询违法记录再便捷一点,这样市民凭编号就可以直接查找到设置的单位与地址,以及执罚的标准,既增加了透明度又便于市民接受处罚。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警察拍到,但又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而更添烦恼。 
    3、对有关“电子警察”限速、限行、罚款问题投诉较多的部分地区、部分道路的 “电子警察”等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限速、限行是否合理,标准是否恰当,若不合理、不恰当的及时纠正,并设置标识性标志。因为毕竟交通的管理者应首先是交通的疏导者,而不单纯是交通违法的惩罚者。 
    4、对于限速、限行标志设置混乱现象,道路管理局和交警部门应坐到一起进行商讨,共同制定限速、限行方案,并及时对现有混乱现象进行改正。 
    二、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严防成为创收工具 
    毋庸置疑,我省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修改,是交通主管部门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对公众呼声的尊重,符合强化权力规范和监督的法治行政要求,是实行阳光行政的做法,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和期待。当然,我们在看到《修改草案》亮点的同时,也发现了这个《草案》中的有些内容还不够完善。比较明显的缺陷至少有两点:一是电子警察违法信息处理期限规定模糊。修改草案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十五日内”是完成审核期限,还是开始录入或完成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期限呢?“十日内”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开始期限即最迟于完成录入后10日内开始,还是结束期限即只提供为期10日的查询?这些在《草案》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如果该时间过短,特别是在其他方式无法正常通知的情况下,容易影响公民权利的及时行使。那么,究竟该如何对“电子警察”进行监管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尽快出台《高速公路、城市街道路口电子警察管理条例》。针对高速公路、城市街道和路口电子警察的设置及管理办法组织召开一次有广大民众广泛参与的大型讨论听证会,或者作个民意调查,针对哪些场合适宜安装、谁有资格安装、装多少、装在什么位置、监控范围等问题广泛征求采纳民众建议,对“电子警察”的设置与管理制定统一标准,实行规范化人性管理。并将“电子警察”列入公共安全产品类,制定电子警察的具体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规范,在安装上可实行安装许可证制度和审批上报制度(比如县市上报地市审批、地市上报省内审批),制定统一规范的电子警察运行管理规则和制度,将其罚没收入全部纳入财政,彻底杜绝罚没返还,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抹去其商业色彩,从而根治因“电子警察”形成的道路管理“三乱”新形式。 
    2、实行公开执法制度,落实告知义务。我们不妨给“电子警察”也穿上醒目、统一的“外衣”,在“电子警察”监控区前设立统一的监控提示标志,真正起到震慑交通违法、预防事故的作用。同时,将“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信息在前方几百米处以电子显示屏形式公布,一则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二则提醒驾驶人主动进行违法查询。此外,还可以邮寄、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信息台、触摸屏等形式扩大电子警察违法信息告知渠道,增加透明度,便于民众查询相关信息,这既是对执法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也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 
        3、对目前尚存在的与单位或个人联合安装的“电子警察”及时进行使用、管理、维护等手续的移交,将“电子警察”记录违法数据的采集、比对、录用、告知、处罚等工作全部交由交警部门负责,统一使用违法信息处理系统,切断利益驱动的源泉与渠道,扼住渐已形成的“电子警察经济”这股歪风邪气。同时对移交的“电子警察”进行一次系统的大“体检”,然后完善其年检制度,同时在技术和性能上不断改进与完善,从而避免“电子警察”带“病”工作的现象,杜绝“电子警察”的“乱眨眼”。 
    4、增设专门人员审察“电子警察”摄录的数据信息,公布投诉电话。“电子警察”摄录的数据信息传到交管局后,要有专门人员对录入、审查、发放违法通知书等各个程序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及时对违法行为发生者进行告知,并对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记录及时进行清除。此外对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所造成的违法行为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及时还民众于公道。若查询系统出现故障或升级等,也可及早告知民众。 
    5、增设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社会监督管理员。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电子警察”从安装审批与听证、警示标志设置、年检、违法事故与违法数据信息处理到涉及民众隐私图像的清除等事项的一系列过程,并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员的建议与意见,接受社会力量的举报与建议等,从而实现真正的监督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民众化。 
        事实上,“电子警察”的问题不仅在于“电子警察”拍摄的准确性、合理性会发生争议,同时对于“电子警察”本身的设置合理性以及可能造成隐私权的侵犯,公众同样存在担心。因此,本人认为,公开“电子警察”的位置仅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公众只有参与“电子警察”设置和设置地点的决策,才能满足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对于“电子警察”是否要设置、设置在什么地方等问题的处理需要公众参与进来,通过进行讨论或者听证,最终行使应有的决策权。此外,本人认为,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出若有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电子警察”的相关惩罚条例,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使用“电子警察”的执法者不得违法使用“电子警察”等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款项,便于市民在出现事故后接受处罚时有据可查,以及发现执法人员违规操作时及时对照条例及时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2005-2023© CopyRight 中国民主建国会郑州市委员会 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24698号-1
本网站所有资讯与说明文字均来自本站原创,如需引用,请联系郑州民建办公室,并注明出处"稿件来源:郑州民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76号郑州市政协主楼6009 电话:0371-67183121 传真:0371-67183122 Email:mjzzswbgs@163.com
建议以1366*768、IE10浏览器、FLASH10.0版本以上为最佳浏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