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市国税局建议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增值税按照混凝土行业简易办法3%征收率的提案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3/16 9: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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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如春
 
       随着国家建筑材料产业的发展革新,预拌砂浆作为一种新兴建筑材料已经在国内普遍发展应用,并且进入了高速蓬勃的发展期,行业的发展带动了砂浆企业的快速成长。国家多次发文对该产业进行鼓励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23条提出“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但税负征收这一因素对这些新兴工业型企业的影响至关重大。
      根据李克强总理署名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精神,国家持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的“五步曲”。 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需要增值税发票才能计入进项抵扣。但砂浆企业由于原材料为砂石基本没有增值税冲抵项,享受优惠政策相对较难,因此税负较重。
      2014年河南省政府制定《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对水泥、煤化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体现出省政府发展绿色建筑,遵循可持续发展之国策的决心。而砂浆行业过高的税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砂浆企业的发展。与国家政策亦不相符。
      针对预拌砂浆企业税负过高的现状分析如下:
     1.按照现行税率政策预拌砂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混凝土行业按照2014年新出台的混凝土税率简易征收原则,实行3%税率征收。
     (依据是国家对混凝土行业税率做出的两次调整,分别为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第2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及第6条“商品混凝土”遵循此原则和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中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相对于混凝土行业,预拌砂浆与之同属散装水泥品类,生产工艺、所用原材料及储存运输与之基本相似却分别执行了不同税率。
      砂浆行业税负过高问题,在商务部最新发布的《2015全国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发展报告》中,也同样提及“关于影响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中第四条:“对于预拌砂浆产品税赋问题,目前预拌砂浆产品增值税仍为17%,没有参照同品质的预拌混凝土执行3%的简便税率,从而使产品销售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这事实上表明高税负间接阻碍了预拌砂浆的发展及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协调性。因此对于与混凝土同属近似行业的砂浆行业依旧执行17%增值税率,是税收政策没有跟随经济发展合理化调整的表现,有失税收公平原则。
      2.另外,干混砂浆的生产与加工需要大量砂、土、石料作为原材料,这些材料占生产结构比重的70%-80%。而为生产砂浆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厂家多存在经营不规范且个人销售居多,因此很难寻求正规供应商合作。然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也都遵循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故而砂浆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形成抵扣。在基础建设的人工及外部钢结构材料等费用方面同样不能实现抵扣,只有少量外加剂及水泥有进项可抵。据此折算及对现行砂浆行业的调查统计,砂浆企业增值税税负达14%左右,同混凝土行业现行的3%税率相比高出10%左右。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使一些行业投资者驻足门外,显然落后的税率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不利于行业发展。
      针对现状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解决以上问题,相关部门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促进建筑材料行业革新发展体制改革是首要任务。在目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利润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希望有关部门对绿色产业给予关注和扶持。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前解决类似问题的做法,解决预拌砂浆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过高问题,即按照商品混凝土行业执行3%的简便税率征收方案,减轻砂浆企业税负。
      2.加强对预拌砂浆行业上、下游产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在水泥、砂石、存储运输领域形成税收趋于规范化,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解决预拌砂浆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过高、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对产业发展协调性、加快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进程及环保领域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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