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限制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2/29 2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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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二支部    董予燕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年。30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计划经济原有的体制被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逐渐被消除。但是,在企业干部管理方面,一些部门却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身份靠档案,做官靠级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如在企业女职工退休方面,目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企业男干部、男工人退休年龄均为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这种规定早已不适应对企业职工的管理。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企业工作的五十岁以上女干部,由于长期工作在一线,身体各方面已经不适合在企业从事高强度的管理工作;  
     2、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这部分女干部不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因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企业为了减员增效,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女干部,不得不采取内部退养方式,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费用支出;  
  3、而有些企业为了让女干部在五十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  
4、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一名大中专毕业生,只要一出校门就是国家干部。这样有些早已从企业下岗失业多年的女干部,早已不在干部岗位,但由于学校毕业时确定的干部身份,在办理退休时也必须达到五十五岁才能办理。  
现有的企业干部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为了推进干部体制改革,打破干部终身制,国家对取消企业干部身份早有规定。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郑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郑国资〔2005〕126号)规定:“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企业内部职工统称企业员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情况,我建议:  
建议取消对企业女干部退休年龄的限制,在企业工作的女干部,只要年龄超过五十岁,工龄达到三十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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