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子眼"的监管,杜绝其成为创收工具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3/30 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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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眼"的监管,杜绝其成为创收工具的建议 
张朝祥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警察")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不仅缓解了交警警力不足,更对违法驾驶人形成无形约束,其普及是城市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和统一的规范标准,再加上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配套的处理程序不完善、不健全,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特别是在个别地方受"执法经济"的影响,电子警察有时沦为执法陷阱和罚款工具,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服务于民的措施,就要让民众说了算,并要及时落到实处 
11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电子警察’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修改草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并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都有极强的针对性。针对公安部这一规定,部分省份已率先对其地方性规定做了修订。比如我省就在公安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以预防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为目的,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摄录。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我省的这次修改显然对"电子警察"的监管更加规范化,听取了不少民意,增加了不少便民为民措施,使制度更加民众化。事实上,目前我省存在较多的"电子警察"都在"守株待兔"的进行隐蔽性摄录,比如南阳、平顶山、新乡等地市和大部分县市都存在着严重的偷拍现象,而有些"电子警察"的设置实属勉强。本人认为,我们不妨借着这次机会,把这项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具体措施是: 
1、究竟哪里该不该设"电子警察",哪里该不该进行限速、限行作一次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敞开胸怀听一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及时把民众的建议落到实处。 
2、将每个摄像头都标识醒目的编号,让查询违法记录再便捷一点,这样市民凭编号就可以直接查找到设置的单位与地址,以及执罚的标准,既增加了透明度又便于市民接受处罚。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警察拍到,但又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而更添烦恼。 
3、对有关"电子警察"限速、限行、罚款问题投诉较多的部分地区、部分道路的 "电子警察"等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限速、限行是否合理,标准是否恰当,若不合理、不恰当的及时纠正,并设置标识性标志。因为毕竟交通的管理者应首先是交通的疏导者,而不单纯是交通违法的惩罚者。 
4、对于限速、限行标志设置混乱现象,道路管理局和交警部门应坐到一起进行商讨,共同制定限速、限行方案,并及时对现有混乱现象进行改正。 
二、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严防成为创收工具 
毋庸置疑,我省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修改,是交通主管部门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对公众呼声的尊重,符合强化权力规范和监督的法治行政要求,是实行阳光行政的做法,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和期待。当然,我们在看到《修改草案》亮点的同时,也发现了这个《草案》中的有些内容还不够完善。比较明显的缺陷至少有两点:一是电子警察违法信息处理期限规定模糊。修改草案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十五日内"是完成审核期限,还是开始录入或完成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期限呢?"十日内"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开始期限即最迟于完成录入后10日内开始,还是结束期限即只提供为期10日的查询?这些在《草案》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如果该时间过短,特别是在其他方式无法正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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