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信用卡相关信息告知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和银行自身利益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3/30 11:19:10
0
关于增设信用卡相关信息告知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和银行自身利益的建议 
张朝祥 

  信用卡的使用是一种简单的信贷服务,这种支付工具现在已经普遍成为很多国家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交换手段,同现金和支票相比而言,可以大大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为消费者和商户带来更多的便利,充分体现出了信用卡的优越性。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一般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帐日时再行还款。除部份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 
但也正因为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和其先消费后付款的机制,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日趋严重,而银行业在尚未找到合理解决问题的办法之前,便把其原来已有和应有的一些责任与义务逐步单方面取消,使信用卡用户的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损失。针对这种现象,作为信用卡的使用者,结合国内外的经验与自己的感受,本人对信用卡的发卡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对持卡用户每天的信用卡交易情况实行免费短信提示,并实行月份、季度和年度汇总信息短信告知,以免对丢卡用户和银行本身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也便于持卡者及时掌握了解自己信用卡的信息。 
    2、对透支即将到期用户实行免费短信通知,以免其透支还款过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信用度降低,毕竟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与善意的。对在通知的约定期内仍未进行还款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对其采取处罚措施。而正是由于多数人的善意透支,才推动了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并为银行业带来了不菲的收益,绝不可因噎废食。 
    3、对银行业自身关于信用卡与其他相关业务和服务等的开通与变更及时告知持卡者,便于持卡者也及时进行更正和改进,更有利于享受到银行业的服务,为其创造更大的收益。 
    4、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系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此,希望银行业能修改信用卡章程,取消收取滞纳金的格式条款,将带有强制力的滞纳金回归为具有协商性质的违约金。 
    5、借鉴国外经验,更多地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法律或规定,不能只做行业利益的保护者,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推动银行业的发展,因为消费者没有义务推动银行业的发展,而应该真正享受银行业的服务。 
    提出如上几点的理由如下: 
    目前在国外,比如美国,信用卡、借计卡等银行卡已经取代个人支票而成为主要的个人支付手段。不论是大型超市还是街边小杂货铺,都有POS机,几乎所有的消费都可以用卡来付帐,并接受VISA 或MASTER等标志的世界各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信用卡在美国之所以如此普及,不仅有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持卡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息的贷款优惠,商户与银行的配合等等经济因素,而且也有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如果信用卡的使用未经授权,发卡人仍然有义务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诚信贷款法》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1996年2月,美国联邦货币管理局对利息一词做了明确规定:利息包括因延期付款给付债权人或未来的债权人的任何赔偿,.......包括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等。另外在其它的法律中,也有严格限制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的比例以及向超过免息期还款的消费者征收罚款的比例等表述,它们的各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在香港,信用卡持有人通常于每个月都会收到月结单,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曾于该月使用信用卡消费,便需要在月结单上的最后付款限期前缴交月结单上的最低还款额,否则发卡公司有权加收利息及行政费用,或是聘用征信中心等机构去进行收取。 
    而在大陆,目前信用卡皆由银行发行,有最低还款额,对未能按期以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征收惩罚性利息或滞纳金;恶意透支的,以诈骗罪论处。据此与国外相比,显然有诸多缺陷。据本人了解,目前因信用卡透支引起的纠纷枚不胜举。 
    比如郑州市市民王超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00多元。两年后,这些欠款已经变成3.5万余元,并被银行起诉到法院。2008年7月3日,法院开庭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2005-2023© CopyRight 中国民主建国会郑州市委员会 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24698号-1
本网站所有资讯与说明文字均来自本站原创,如需引用,请联系郑州民建办公室,并注明出处"稿件来源:郑州民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76号郑州市政协主楼6009 电话:0371-67183121 传真:0371-67183122 Email:mjzzswbgs@163.com
建议以1366*768、IE10浏览器、FLASH10.0版本以上为最佳浏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