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燃放鞭炮、烟花,国家(省、市、县)应立法明令规定不准任意生产和随地燃放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3/30 11: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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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燃放鞭炮、烟花,国家(省、市、县)应立法明令规定不准任意生产和随地燃放 
金水五支部   马树义   2009-2-3 

一年一度的春节是全国人民最为重视的传统节日。春节来临从古人燃放瀑竹到现在人们燃放鞭炮、烟花,便成了春节喜庆的特殊气氛和象征。 
生产、燃放鞭炮、烟花本无可非议,但要议的是如何生产、燃放鞭炮、烟花。随着历年春节因生产、燃放鞭炮、烟花而造成重大失火、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使国家和人民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惨痛教训,年年重演,不能不唤起人们的警惕和严重关注。 
有鉴于此,特建议国家立法,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县、区)应明令规定: 
1、燃放鞭炮、烟花不准在庭院、楼道、窗户外燃放,应在距房屋、建筑物三十米以外远的地方或广场、操场燃放; 
2、国家应明令规定定点生产厂家,不准民间、个人随意生产。对定点生产厂家生产鞭炮、烟花的型号、火药爆炸的当量应经专业管理部门鉴定和规定,不准超规定生产,应有严密的防范、管理、保管、监管制度; 
3、家长对儿童应经常实施教育、监管。对儿童随意随地燃放鞭炮、烟花或恶作剧造成重大伤亡、危害的,应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4、为使防火、安全等深入人心,春节来临之际应作为大力宣传的最佳时机,并自上而下规定鞭炮、烟花燃放地点,安排专人值班管理,还要制定应急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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