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几点看法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2/31 15: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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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郑州市委  丁珂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譬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孔子和孟子也曾说道:“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对于什么是慈善,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有极为精辟的概括:什么叫慈呢?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讲的是纵向关系。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什么是善呢?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讲的是横向的关系。什么是慈善呢?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崔乃夫会长以纵横的关系,深刻地勾画出了慈善事业的全部活动和真谛。 
慈善事业既是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通过市场实现收入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实行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个人出于自愿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社会,乃是不可小觑的第三次收入分配。它有助于缩小两极分化,减弱“仇富”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中国社科院首部慈善发展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慈善机构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行政化色彩浓厚,远没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没有专门提供慈善服务的人和机构。  
一、我国的慈善事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1、理念有待更新。不可否认,目前中国慈善事业还在探索阶段,尽管政府现在大力倡导,但一些人仍对慈善事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甚至一些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只是将慈善事业看成是单纯的“道德事业”,未能将其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及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来对待,在理念上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存在着较大差距。 
2、法律法规的空白与苍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项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当前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显然“力不从心”。 以《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例,出台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只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在优惠政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社会监督等方面没有详细的规范,操作性并不强。再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6月1日施行,但这个条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附加条件多,控制严,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于基金会双重领导的体制还是没有得到改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于企业成立基金会设置的高门槛,直接导致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基金会比较困难,目前大部分企业所谓的基金会其实只限于企业内部员工的“自助自救”,这样的性质使它不能走向社会筹捐,直接影响了社会参与。  
3、慈善文化有待引导。“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中国有慈善散财的优良传统,国人有热情,关键是引导的问题。目前社会上“慈善光荣”的理念和氛围还不是很浓,一种长效的捐赠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们的慈善文化还需要引导。现在我们很多捐款,都是出了灾难或者遇到个案了,政府或媒体号召了,人们才去被动地捐,甚至不排除有单位“摊派”的成份。  
4、资源匮乏,捐赠水平低。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慈善捐赠水平较低。我国目前的慈善公益机构仅有100多家,而且绝大多数是“官办”的,全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资源不到全国GDP的0.1%(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掌控的资源高达美国GDP的8%£¬9%),并且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海外捐赠,如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国内有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 
5、税收减免优惠少程序繁。为慈善事业捐款,等于企业或个人帮助政府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就是制定明确、优惠的免税政策。而我国目前对于免税问题一是政策比较模糊,二是优惠的额度偏低,三是程序繁琐,无形中打击了人们特别是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比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企业为公益事业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还得为所捐款项的超出部分纳税。这就造成企业捐得越多,税交得也越多。对于个人而言,享受免税待遇所要经历的繁琐程序,也让人望而却步。 
6、慈善机构遭遇信任危机。由于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这些问题,不仅伤害了捐助人的爱心,同时对社会捐助事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缺乏必要的监管,最终的结果是需要受益的没受益,行善的受伤害,人们最后干脆不捐,要么直接捐给当事人,这样真正损害的是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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