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郑政[2003]8号和郑政文[2005]224号文件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2/9 1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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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二支部    董予燕

为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2003年和2005年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郑政[2005]224号)两份文件,文件中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的确认和经济补偿金标准作出规定。应当说,这两份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这两份文件与《劳动合同法》存在诸多矛盾,如上述两份文件规定了职工身份有全民固定工、合同制职工、85年前和85年后集体工,经济补偿标准统一以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即每满一年工龄发给1502.40元的经济补偿金,30年封项。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另外,两份文件中规定合同制职工最多补偿年限为十二年,其所依据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早已在2001年就已废止,故合同制职工最多补偿十二年的做法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由于这两份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诸多矛盾,使一些参加改制的国有企业无所适从,企业即使按照郑政[2003]8号、郑政[2005]224号文件完成改制,由于改制政策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很容易引起职工不满,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建  议:
一、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郑政[2005]224号)两份文件,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进行经济补偿。
二、为了继续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市政府有必要重新制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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