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6/21 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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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二支部  姜克生 孙广林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个体农民已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在广大农村不同程度地采用各种各样的合作组织方式,借助联合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发挥农民群体优势,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状况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项法律明确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合法身份,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发育提供了适宜的政治环境。从此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给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设置障碍。各级政府应当依据此项法律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培育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环境。就郑州市来讲,2009年就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50个,总数达到672个,建成30个示范合作社,200个规范合作社。新增现代农村示范区22个,新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29家,总数达到289家。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各地农业发展水平不均衡,也造成了农业组织形式复杂多样,名称各异,管理方式也不统一,这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很不匹配。比如,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城市的扩张,农地面积大幅缩减,而城市为农户提供的土地之外的机会却越来越多。这种环境促使城镇郊区农户自觉地改变传统生产模式,自发地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和产业重心的转移。如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村各家各户建立的樱桃采摘园,河沟里建起的垂钓园,以及惠济区黄河沿岸众多的农家院都是新型农户经济。农户经济不依靠外部资源,而是凭借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在自己承包的“一亩三分地”上组织经营,具有形式灵活,财产属性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等优势。但缺点也显而易见:一、农户组织力单势薄,不具备规模、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二、这类农户组织虽有企业经营特征,但尚不具备企业形态,不便管理;三、生产和经营很难保证和提高服务质量。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平时,应积极鼓励农户进行联合,组建规模更大,形式更为规范的合作组织来拓展市场空间。
    再比如“订单农业”,是以“公司+农户”为基础的经济联合组织。是公司与农户签订长期契约,在双方之间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关系,从而使双方联结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经济组织体。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农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因为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合同,合同关系一旦解除,这种“组织”也不复存在。公司和农户联结的目的主要是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农户利益最大化。“公司+农户”模式没有改变农户的弱势地位。因此,“公司+农户”模式只适宜作为一个过渡形式,在农户实力增强,市场意识成熟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来保护农户的利益。
    以农户联合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具有一定内部治理结构的利益共同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股份合作社是高级形态的、企业化的合作社。一方面,它仍以农户联合为基础;另一方面,其功能已不限于为农户服务,而是追求合作社资产的增值,为成员创造更多的商业利润。股份合作社成员也丧失(放弃)了自由退社的权利,打破了专业合作社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而主要以股份多少来分配表决权,股份合作社与企业已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成为现代农业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组织形式
    农业“现代化”,一方面是指其生产力是“现代”的,另一方面是指其生产关系是“现代”的。而现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代性”正是生产关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绝不是解放初期互助组和后来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以及“一大二公”人民公社的延续和翻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成立农业公司和农业企业集团是现代农业组织的最佳形式。但是,“一口吃不成胖子”,“一天走不到罗马”。经济组织的最佳模式最终还是要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实际情况也证明:农户经济组织和“公司+农户”模式当前在一定范围内还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农户经济组织的弱小和“公司+农户”模式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作为现代农业的主要形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解决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的大问题,实现了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应当成为现代农业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尽管《合作社法》正式生效三年来,合作社发展速度较快,但就所加入农户的数量而论,发展程度是低下的,仍处于一种“数量少、发育慢、规模小、实力弱”的状态。
    2、合作社成员大多局限于一个村组内。跨区县跨乡镇的都很少。合作空间狭窄,区域性封闭性较强,很难适应大市场大流通产业化规模化的需要。
    3、合作社成立不易,但解体崩溃却不难。合作关系脆弱,内部管理不规范,利益分割不公平,抗击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的能力弱,个别成员一有风吹草动就动摇,以“退社退股”相要挟。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急需政府从工商登记、财政、税收、金融、用地、运输等不同方面给予一些支持政策,加以扶持和保护。但从实际情况看,政策不明晰、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依然存在登记门槛高,资金紧缺,贷款难,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特别是财政支持非常少,金融支持更为有限,税收优惠缺乏。如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缴增值税,而通过合作社销售就要缴纳增值税,客观上对合作社规范发展是一种打击。
 
四、培育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路与对策
    1、坚持合作社为社员控制,为社员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社员的参与意识与民主意识。实行民主管理,培养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坚持社员入社缴纳股金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和合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股金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在收入分配上充分尊重珍惜农民的劳动成果,一定要使社员满意。
    2、大力宣传和普及合作经济理论和合作社的基本知识。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合作社,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必要性的认识。消除“恐合”心里,积极引导而不强迫命令,大力支持而不横加干预,扶助而不包办。可以组织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参观和考察先进典型,切身感受合作的好处。
    3、建议政府将农村合作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社纳入支持保护对象。从工商登记、财政、税收、金融、用地、运输等各方面给予明晰具体的政策支持。如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时可以“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尽量满足农民合作的意愿。可以优先接受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设资金。
    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资助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风险保障金。
    实行税收优惠。对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对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劳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对合作社贷款实行贴息政策。
    在流通领域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实施鲜活农产品水产品“绿色通道”,减免过路过桥费等更多支农惠农利农措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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