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点建议
直属二支部 董予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是经过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后,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个人取得以下十一项个人所得时,均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眼下大家反映最多的是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不存在偷漏税情况,因而,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变成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来说,工资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通过税收政策,对高收入人群的所得进行调节,也就是实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以解决社会上存在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目前个税起征点2000元,这个数字在一般城市,即使是单身一族,也仅是温饱的标准。根据国家局2009年发布的统计公报,目前个税的起征点实际为全国平均工资的82%,几乎要把工薪阶层的绝大多数纳入个税的缴纳范围,可见个税起征点太低。
综上所述,针对个人所得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提高起征点,从2005年到2008年,起征点已经调整过两次,建议将起征点由过去的固定数值为变动数值,即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做作为起征点,让大多数工薪阶层不被列入个税的征税范围,真正让高收入人群的所得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
二、 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工薪个税税率应当简化级次,由九级降为五级,税率分别为5%、10%、20%、30%、45%。
三、 建立奖励纳税人机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将个人所得税款,也按2%返还到个人养老金账户,做为对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奖励,增强纳税人的受益感。
四、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以通过“以票管税”的方式,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五、 完善技术手段,在适当时候,将个人所得税过渡到以家庭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个税的纳税基数,进行征收管理。
六、 以个人银行存款收入为基数,扣除合理支出后,以存款余额为个税的纳税主体,按年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七、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宣传,轻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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