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2/10 11: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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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二支部  董予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诞生于1980年,按月征收,起征点是800元,即扣除800元后的超出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981年当时郑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元,起征点是平均工资的13.3倍;2005年起征点调到1600元,当年郑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91元,起征点是平均工资的1.15倍。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起征点调到2000元,当年郑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06元,起征点为平均工资的91%;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当年郑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62元,起征点为平均工资的1.18倍。 
    从上述的数字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三十多年的运行,其工资薪金部分的起征点与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以工资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目前,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不存在偷漏税情况,因而,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变成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来说,工资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通过税收政策,对高收入人群的所得进行调节,也就是实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以解决社会上存在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 
    1980年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当时的工薪阶层领取的每月60元工资除了交纳很少一部水、电、房租外,基本上全部用于日常生活;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这个数字只比大学毕业生入职的工资标准略高一点。 
    综上所述,针对个人所得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将工资薪金的起征点由过去的工资金额标准修改为倍数,即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3倍做作为起征点,让大多数工薪阶层不被列入个税的征税范围,真正让高收入人群的所得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 
    2、由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工资薪金标准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发布当地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起征点。 
    3、建立奖励纳税人机制,将个人所得税款,按2%返还到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对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奖励,增强纳税人的受益感。 
    4、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申请各类贷款、补助、福利或进行投资时,都要提供纳税证明,以增强纳税人的优越感。 
     
    二、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以通过“以票管税”的方式,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完善技术手段,在适当时候,将个人所得税过渡到以家庭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个税的纳税基数,进行征收管理。 
    三、以个人银行存款收入为基数,扣除合理支出后,以存款余额为个税的纳税主体,按年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宣传,轻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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