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二)

稿件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2/15 16: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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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性建议
(一)彻底摸清保障对象数量,建立全市居民家庭收入管理档案
    合理确定收入划分标准,并结合政府保障目标和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因素,组织开展调查,彻底摸清并最终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数量。目前我市刚刚重新调整收入划分标准,应抓紧时间做好这一基础性工作,逐步建立起全市居民家庭收入档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二)严格审批程序,推行阳光操作,堵塞可能漏洞
  政府应对保障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同时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全程推行阳光操作。如可采取向社会发布公告或通过网络进行公示等形式,公开申购者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应建立定期复审制度,每隔一定时期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管理与监督力度和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的惩戒力度,堵塞销售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进入、退出机制  
    应改变经济适用房终身制,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搞好住房资源配置,解决社会住房问题。应制定一套完备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定期审核和复审制度,并对退出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对购房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范围。当居住者收入状况有明显改善,已不再属于“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时,政府应动员居住者补齐相关税费,买断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使其成为真正的商品房;或退还其申购住房款,将经济适用房收回,把其推向商品房市场,或再另行出售给更加困难的群众。总之,不能享用无期限,更不能将居住权转让给非困难群体,确保有限的保障性住房房源能有效覆盖到更多的低收入家庭。
(四)遵循“适度保障”和“动态调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廉租住房和经济房的建设规模应按照“适度保障”的原则,同时,应根据发展和需求的变化,按照“动态调节”的原则,建立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保障重点应从最低收入者到中收入者逐步调整。
 
(五)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应积极探索公共租赁房试点工作,解决“夹心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难问题。
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制定住房供应政策,建立起市场供应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住宅供应体系。应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倡导“人人有房住不等于人人有房产”新观念,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可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大胆探索经济租用房、限价房等新途径,以及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接轨等进入和退出机制,力求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农民工、外来流动人口等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使群众真正做到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政府应该为住宅租赁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大力扶持房屋租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在政策上推动二手房逐步向从事住宅租赁业的企业集中。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政府应承担起建设廉租房的责任,把工作重心放在廉租住房建设上。应多方筹措资金,尽快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居者有其屋”。
(七)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稳定保障性住房价格水平
首先,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有掌控土地价格的能力。随着土地价格大幅度攀升,建筑规划由多层向高层的调整,开发成本增加,使经济房价格增幅较大。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购房者的承受能力,政府应当适度控制源头土地价格,增加多层建筑比例,有效调控保障性住房价格水平。其次,政府应对经济适用房实行严格的成本监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价格构成和销售行为,加强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稳定保障性住房价格。
(八)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建设质量
应彻底改变保障性住房就是低水平住房的错误观念,高水平、高质量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中,除了土地划拨、减免有关税费和限价销售外,其他如规划、设计、设施、材料、物业管理等都应纳入规范管理之中。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切实保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质量。
(九)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
廉租房、经济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廉租房、经济房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土地划拔,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或减半征收、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廉租房、经济房建设成本。同时,以促进住房消费为重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继续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谛,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廉租房、经济房收费制度。
(执笔人:中原二支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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