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平:从“农民”内涵变化,看改革开放40年

稿件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9/8 11:10:43
0

                                          原郑州市政协副主席、民建郑州市委主委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佩蒂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形象地表述了农业生产是土地和劳动的结合。回顾改革开放40年进程,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解放农业生产力,而农业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劳动和土地。因此可以清晰地看到,改革开放过程是围绕劳动和土地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充分发挥生产要素作用的过程。我们可以从我国“农民”的内涵变化,看到改革开放过程的演变,看到改革开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对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巨大作用。

“农民”,在改革开放前,可以定义为:生活在农村地区以农业、林业、渔业或畜牧业为主的劳动力,即农民就是农业劳动力。农业劳动力是农业生产三要素之一,也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从40年的改革开放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出,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农民发展生产的能量是农业发展的关键,也是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关键。同样,“农民“的内涵在改革开放40年过程中,伴随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发生变化。

1.从农业劳动力到农业生产者

改革开放前,农村实行的是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对农村经济的管理采取严格的计划管理,即由国家将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任务及产量、播种指标下达到省、县,由县组织完成。县又将指标层层下达到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队确定在哪块地种什么,什么时候种,施什么肥,什么时候收割等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农民不需要考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的问题,仅仅是需要付出简单的劳动,通过劳动获取工分,农民没有生产的自主性,缺乏发展生产的热情,干活“大呼隆”、分配“大锅饭”。家庭经济生产也属于严格控制范围,生产的能力控制在仅仅可以供家庭消费范围之内,不能生产出剩余产品,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批判。在农民作为简单劳动力的农村经济体制下,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多年在低水平徘徊。197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只相当于1957年水平,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全国贫困人口达到2.5亿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首先开始了农业生产领域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从过去的“大呼隆”生产方式向以“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这种发展经历了定额计酬、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四个阶段。到1983年初,全国实行“双包”的生产队发展到占总数的93%,其中绝大多数是包干到户。实行以“双包”为主要形式的家庭经营从根本上打破了农业生产上的“大呼隆”和分配上吃“大锅饭”,使农民有了生产的自主权,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的弊病,解决了我国农业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体制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在家庭联产经营承包的初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基本生产任务是由集体决定,不许分田单干,农民仅是在生产过程中有了自主性,有了怎样生产的权力,却没有选择生产什么的权力。尽管如此,此时的农民已突破了简单的农业劳动力,而成为决定如何生产的农业生产者。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责任明确,利益直接,“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到198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97.6元,河南农民人均纯收入329.37元。

2.从农业生产者到农业生产经营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粮食逐年增产,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出现了粮食局部过剩,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经济“以粮为纲”,农民及农村集体的生产领域受到诸多的限制,多种经营及乡村工业的发展受到严格的制约。1984年粮食又一次获得大丰收,市场出现卖粮难,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要求“在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取消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同时指出“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鼓励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

农业生产不再受指令性计划制约,农民开始面对市场进行抉择,根据市场需求和比较利益选择种植计划,开始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么生产的问题。此时的农民已不再是只管生产不顾市场的农业生产者,而是要面临变化莫测的农产品市场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成为了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民做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一旦有了农业生产的自主权,单一的粮食生产模式便被打破,农业结构得到改善。1990河南粮食产粮达到历史最高水平3304万吨,1992年粮食种植面积与棉花、油料种植面积比,由1985年的100:17.8提高到1992年的100:24.5;1990年全省农业增加值比1985年提高了87.8%;农林牧渔增加值结构比由100:6.57:16.48:0.86,提高到100:6.60:21.48:1.29,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2.01元,比1985年提高了46.3%。

3.从农业生产经营者变为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

改革开放对农民的解放还体现在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长期的社会经济二元结构,严格地将城市和农村划分开来,农民在制度的约束下不能离开土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和简单的家庭副业。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使农业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需要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社队企业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兴办了起来。1984年中央 4号文件对家庭办和联户办企业及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将社队企业正式改称为乡镇企业,并对乡镇企业采取了更加积极扶持的政策,乡镇企业进入了发展的高峰期。农民“离土不离乡”地成为农民工。同时,城市私营经济的发展,农民又成为“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

城镇农民工的前提条件有3个:一是允许雇工;二是允许城镇个体经济或私营企业发展;三是农民能够在城镇生存。

198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集中阐述了当时有关个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打破了社会主义不能搞个体经济的桎梏。同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文件,文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雇工,但是允许可以请1-2个帮手,带3-5个徒弟,这实际就是对雇工禁区的突破,尽管此时仅允许城镇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流动,但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为日后农民进城打工打开了渠道。

中央1987年5号文件中,去掉了对雇工数量的限制,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雇工问题上的突破,私营经济发展才成为可能。1988年4月,“私营经济”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宪法中,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一支主要力量出现,农民进城打工成为可能。

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消了制约农民进城务工生存的制约条件——粮票和油票,使农民经常打工成为现实,大批的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工人,也有许多农民成为了农民企业家。

农民进城打工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2007年河南农民靠打工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为人均1267.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而1985年河南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仅有44.55元,仅占当时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5%。2017年全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其中工资性收入5498元,占41%。

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而言,“农民”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4.农民正在成为居民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农民”内涵不断扩充和外延,农民作为劳动力其能量在不断释放,为我国的农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显而易见,“农民”内涵的继续外延,表明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制约着农民的发展,农民仍然是贫穷落后的象征,户籍制度成为农民身份转变的桎梏。可见,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2014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2014年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中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

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不仅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而且也将是共同奔小康的需要。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2005-2023© CopyRight 中国民主建国会郑州市委员会 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24698号-1
本网站所有资讯与说明文字均来自本站原创,如需引用,请联系郑州民建办公室,并注明出处"稿件来源:郑州民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76号郑州市政协主楼6009 电话:0371-67183121 传真:0371-67183122 Email:mjzzswbgs@163.com
建议以1366*768、IE10浏览器、FLASH10.0版本以上为最佳浏览模式。